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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河机场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量同比增长285% 时间:2025-04-05 18:33:56
倘若规制的视角和侧重并无明显差异,则仍以维护既有自治立法的法安性为主,确须修改的则依照法定程序修改。
这两类约谈装置尽管法律属性完全不同,但在中国社会性规制的政策文本以及监管实践中却是紧密嵌合在一起的。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这种科层约谈模式的效果,在针对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社会性规制实践中体现得尤为显著。《海南省药品生产企业约谈告诫制度(试行)》第9条规定:对无故不按通知参加约谈的企业,或未按约谈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实施约谈的监管部门应对其实施飞行检查或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加快整改。[43]在当代中国社会性规制的特定语境下,尽管《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配备了大量新型制裁工具,[44]但是,这些更高层级的处罚制裁措施,其监管程序的运转需要耗费大量执法资源,常规执法资源的匮乏(尤其在基层政府领域)[45]致使较低成本的约谈机制成为日常监管程序中的首选方案,而尽可能地回避采取更高成本、更为正式化的制裁措施。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1期。[54]参见陈柏峰:《基层社会的弹性执法及其后果》,《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64]近年来,中央在社会性规制领域中采取的加强督察约谈、调整官僚考核指标等措施均可被视为官僚组织系统内部一系列的配套调试机制。除了环保部门主导下的针对地方政府的附带技术专业色彩的约谈模式之外,传统意义上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科层约谈模式在地方层面也愈发普及。譬如,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有学者认为: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劝导程序作为一种单方化的磋商过程,在整个执法金字塔的底端,其本身也是细化法律规则,实现规制方与被监管方的沟通交往,明确规制合规目标的过程,相比于执法金字塔体系下更为上层的正式化制裁措施,规制方通过劝导教育机制,往往能够更有效地实现食品安全规制目标。
可以说,社会性规制领域内约谈工具的文本规范与实践运作之间存在较大的张力,这种悖论是由特定的社会—政治背景所形塑的。这些法定化建制的确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在客观上极大提升了正式化执法程序运转所需消耗的人力、财力等各类组织资源成本。从市场约谈与科层约谈的双重架构属性来看,市场约谈反映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市场之间的外部关系,而科层约谈所指涉的则是国家官僚科层体系间的内部关系。参见邢鸿飞、吉光:《行政约谈刍议》,《江海学刊》2014年第4期。
[13]参见于立深:《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自制理论——以内部行政法为视角》,《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权宜主义色彩浓厚的科层约谈模式也反映了中央—地方之间围绕社会性规制事项所达成的某种默许合意。
关于组织社会学中注意力分配的理论阐述,参见练宏:《注意力分配——基于跨学科视角的理论述评》,《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4期。(2)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参见[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22页。[73] 2.环境保护监管中的科层约谈 除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在环境保护监管领域,科层约谈模式的运用同样十分普遍。
与约谈制度相配套,环保监管领域存在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77]以及涉及到官僚个人的考核追责体系,[78]这些制度增量与环保科层约谈制度之间均存在着内嵌逻辑关联。另外需要澄清的是,本文中所出现的社会性规制、回应性规制、规制遵从、市场监管等概念均采用已有文献中约定俗成的定义,在规制和监管的用语之间,不做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区分。[32]在社会性规制约谈制度设计中,各地均强调了在约谈+信用规制的范式基础下,需要对特定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执法资源上的有效倾斜与重点锚定,通过提升执法检查的频次数量,来激励被规制市场主体的合规意愿,[33]并依序有效提升执法工具的威慑性与回应性。[22]但概括来说,规制风格的选取(严苛的法定模式还是灵活的说服模式)作为一项重要因子,[23]深嵌于不同的规制体系结构,并体现出迥异的国家主义规制范式倾向,在不同国家主义规制风格的背后,蕴含着社会—经济背景的机理差异。
当代中国社会性规制中约谈工具的双重架构属性及其内嵌张力为反思监管型国家的中国模式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路径。(二)中国社会性规制中科层约谈的规范与实践 相比于西方监管型国家的传统范式,在中国特色监管型国家的建构过程中,面对种种社会性监管危机,中央仍然倾向于官僚科层体系的内部控制模式。
[2]按照植草益教授的定义,社会性规制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物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或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37]参见王瑞雪:《政府规制中的信用工具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46]《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试行)》(甘食药监发〔2014〕157号)。作为对日常规制体系运转失灵的制度化回应,科层约谈作为官僚体系内部的调控装置,直接针对的便是分权发包体系下的监管执法资源短缺不足、社会性规制事项容易被地方政府选择性忽视等组织弊端。最后,必须指出的是,本文的研究仅仅是提供了一个较为粗泛的思考框架,以社会性规制的典型领域为蓝本,尽可能提炼出社会性规制中约谈工具双轨运行的复合逻辑,并以此反思当代中国监管型国家范式构建的特殊困境。除此之外,各地也有大量针对安全生产约谈的专项规范,这些专项规范通常也是采取科层约谈与市场约谈混杂的架构模式。就此,针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社会性规制政策自上而下地借助科层约谈模式进行传递,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政治压力下,经由小组模式,迅速有效地开启政策议程,实现监管资源的聚焦汇集,以破解日常行政下被割裂分散的规制空间,从而将常规行政的怠滞状态转为高速运作的运动式治理范式。在环境保护各项附属部门法中,这种科层内部约谈的立法模式也十分普遍。
[39] See Peng Liu and William McGuire,One Regulatory State,Two Regulatory Regimes: Understanding Dual Regimes in China's Regulatory State Building Through Food Safety,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Vol.24,No.91(2015),pp.119-136. [40] John Braithwaite,Relational Republican Regulation,Regulation Governance,Vol.7,No.1(2013),p.135. [41]按照回应性规制的核心理念,只有在监管者本身是温柔的大炮(benign big guns)时,才能更好地确保被监管者的合规行为,监管者要手持大棒才能与被监管者温柔地讲话(speak softly when they carry big sticks),只有在监管者拥有更多惩戒机制的前提下,规制合规才可能更有效地通过约谈、劝导等柔性模式得以实现。曹正汉:《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1期。
另一类约谈机制则是经济分权背景下的由国家科层体系内部塑造的压力传导装置,其旨在实现地方监管资源与政策聚焦之调配功能。[65]这说明,当代中国围绕中央—地方之间的权力格局并没有确立一种正式的、稳定的、相对法定化的宪制关系。
[87]参见李振:《推动政策的执行——中国政治运作中的工作组模式研究》,《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2期。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1期。
[50]《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指出,要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30]安全生产领域也不例外,譬如,《石家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10条规定:安委会要将不履行约谈义务的企业情况存档备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该企业。[49]关于行政约谈下以谈代罚现象的研究,参见孟强龙:《行政约谈法治化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郑宁:《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的约谈制度》,《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47]《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第12条规定: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7]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经济性规制等其他领域中,更多地是仅运用市场约谈工具,科层约谈现象并不明显,也并没有形成鲜明的双轨模式,因此,本文对约谈工具双重角色的解读以及对中国监管型国家双轨制的探讨,仅局限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这类最为典型的社会性规制领域。
[62]参见李侃如:《中国的政府管理体制及其对环境政策执行的影响》,《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2期。如果制度装置能够得到有效运作,那么,确实将有助于更为有效地向市场传递合法性判断讯号,从而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履行合规义务。
See Waikeung Tam and Dali L.Yang,Food Safe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Regulatory Institutions in China,in Dali L.Yang (ed.),Discontented Miracle: Growth,Conflict and Institutional Adaptations in China,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pp.177-181.在环保行政领域,亦有学者关注到环保机构在基层行政系统中的弱势地位与脆弱的规制执行能力。……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31] 与此同时,按照回应性规制的模型设计,执法金字塔模型运转顺畅的前提是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之间能够实现频繁交往与监管互动,从而帮助监管方有效获取充足的监管信息,来实现规制执法工具在金字塔体系下的回应性。2.依法行政与指标管控模式的消极效应 除了监管资源不足所导致的规制回应性匮乏和规制执法手段被挤压在执法金字塔底部之外,另外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当代中国的依法行政与官僚考核模式对于执法工具的选择具有重要影响。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39]另外,更为现实的监管困境在于行政规制资源的匮乏,也就是说,回应性规制模式下的执法力量的有效倾斜与资源差异配置面临着行政资源的客观拘束,在食药监管、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领域内,基层执法往往难以获得监管资源的有效供给,这使得纸面上较为精巧的制度架构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规制效果。
[62] 除了行政发包制的理论范式之外,曹正汉教授从降低政治风险的角度提出了风险论,用以解释社会性规制事项的过度分权现象。相关的实证研究,See Peter J.May,Compliance Motivations: Affirmative and Negative Bases,Law Society Review,Vol.38,No.1(Mar.,2004),pp.41-68. [34]《海南省药品生产企业约谈告诫制度(试行)》(琼食药监药产〔2014〕13号)。
面对社会性规制领域内日常监管的诸多困境,国家层面往往会通过各类科层调控模式来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的注意力。一类约谈机制是前文所述的国家—社会二元模式下的带有回应性规制色彩并强调外部法律效力的市场监管工具。
[22] Keith Hawkins,Enforcing Regulation: Robert Kagan's Contribution and Some Questions,Law Social Inquiry,Vol.38,Issue 4(Fall,2013),pp.950-972. [23]See Lawrence M. Friedman, Impact: How Law Affects Behavior, Harvard Universiy Press,2016,pp.62-63. [24]See Neil Gunningham,Enforcement and Compliance Strategies,in Martin Cave,Robert Baldwin and Martin Lodge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n Regul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120-131. [25]刘鹏、王力:《回应性监管理论及其本土适用性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第99页。[4]参见[美]约翰·金登:《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丁煌、方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231页。